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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小学生课间打闹受伤责任如何划定?

来源:本院案管 发布时间:2018-07-11 11:47:01 浏览次数: 【字体:

某市小学三年级学生袁某在课间休息期间在楼道间奔跑玩耍时,在楼道死角处与一四年级学生何某相撞,袁某右脸撞到了何某的牙齿上,导致袁某脸部受伤,袁某遂被送至医院就医。事后,受伤的袁某及其家长将何某、何某家长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7000余元。最终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令袁某和何某各承担50%的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何某撞伤袁某,对袁某的受伤要承担侵权责任,且袁某已满9周岁,其应当知悉在楼梯间打闹玩耍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其在奔跑过程中与何某相撞,自身具有一定过错,考虑到当事双方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之间的非故意行为造成的伤害,判令二人各自承担50%的责任。学校并无过错,故判令其不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与之前的《民法通则》相较,对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进行了重新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年龄由《民法通则》规定的不满十周岁,修改为不满八周岁。本案事发时,当事人已年满8周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其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学校有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侵权责任法将未成年人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分别保护。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生在校受到伤害后,侵权责任法采取的是在实行推定过错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教育机构负有举证责任。即学生受到伤害后,首先推定教育机构存在过错并担责,只有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生在校受到伤害后,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有学校存在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即学生必须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教育机构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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