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家三口犯罪,为何只批捕二人?
近日,某县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一起杀人焚尸案件时,检察官对涉案的一家三口人分别做出了不同的处理结果,实现了法、理、情的有机融合。
2018年1月22日凌晨,犯罪嫌疑人乔某在其家中将申某杀害,将尸体装入编织袋藏匿至家中楼梯下后,匆忙外逃。当日下午,自知无法通过长期外逃掩盖犯罪事实的乔某将杀害申某的实情电话告知了父亲乔某某,并于晚上返回家中。护子心切的乔父、母亲杨某为了帮助儿子逃脱罪责,伙同乔某一起将申某的尸体从家中抬至山沟内浇上汽油焚烧后掩埋。
按照三名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符合逮捕条件,但在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检察官得知乔某某家中有七口人,除已被提请批准逮捕的三人外,其家中还有三名未成年子女和常年患病的80多岁老父亲,如果对三名涉案嫌疑人全部做出批准逮捕决定,势必对其四名亲人基本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怎样保障乔某某四名亲人的权益?承办检察官在对三名嫌疑人讯问后,审慎做出了决定。基于乔某某系其家中最重要的劳动力和经济支柱,虽然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但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在其妻子杨某被羁押后,他系四名生活不能自理亲人的唯一扶养人,符合监视居住条件,因此对乔某某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建议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移送审查起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但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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