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以来,某早点店老板陈某某在生产、销售小笼包过程中,为使包子膨大、口感松软,擅自添加含有硫酸铝钾的复合膨松剂(香甜泡打粉),经专业机构检测,其生产、销售的小笼包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严重违法了国家卫计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规定。
[调查与处理]
2016年9月,当地人民检察院接到辖区群众关于早点店卖含铝包子的举报后,及时督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摸排调查和专业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陈某的早点店生产、销售的小笼包含铝,检察院迅速指导区食药监局收集固定证据,并多次商讨案情和研判法律适用问题,督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2016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12月20日,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公诉,2017年2月4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法院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并邀请辖区早点摊主现场旁听接受警示教育。最终,法庭当庭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陈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律分析]
1、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中主观故意的认定。庭审中,陈某某及其律师对于主观明知提出了异议,庭上公诉人根据在案证据,结合常识、常情和常理分析,应当认定陈某某对于包子类面制品不得添加含铝的食品添加剂有应当明知,且对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具有放任的意志。一是食品安全普法到位。国家卫计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于2014年7月1日正式执行,当地食药监局制定了宣传手册资料,采取走访送法、广场普法等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教育。尤其将有关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煎炸粉外)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规定作为重点内容书面告知,辖区早点摊主均签字签收。二是香甜泡打粉包装袋上对于使用范围有具体说明。三是对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陈某的早点店位于汽车客运站附近,四周人流量较大,售卖含铝小笼包时间达三个月之久,对社会民众生命健康安全造成隐患。
2、是否造成危害后果与本案定罪量刑的关系。有人提出,陈某某的行为毕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她进行行政处罚行不行?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本案中,陈某某从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时间短、数量少、获利少,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另综合考虑其具有坦白、积极缴纳罚金、真诚悔罪等从宽处罚情节,一审法院对其作出的判决是适当的。
[典型意义]
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是一堂生动的全民法治课,检察院在以案释法和延伸检察职能方面也做了有益探索。一是“两长”出庭以案释法。检、法“两长”出庭凸显执法部门对于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的决心,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辖区早点店主等观摩庭审,对案发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进行深入剖析,真诚告诫食品生产、经营者要规范、合法经营,取得较好的效果。二是检察建议促发展。“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了更好构筑安全防线,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就案件中反映出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隐患,检察院向辖区食药监局发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检察建议,要求积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常态化机制、加强法律学习培训等建议得到高度重视并全部采纳。三是充分发挥新媒体宣传在普法中的作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集中对该案的审理进行报道宣传,增强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使公众对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问题有了更理性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