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因失恋 伤人伤己又伤财
因失恋将自己关在房中独饮,醉后骑摩托车出门酿事故。近日,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将廖某移送起诉,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廖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7年2月25日19时许,廖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从安乡县原安尤乡下码头村出发,准备驶往深柳镇步步高超市附近的餐馆。当车由东往西行驶至安乡县深柳镇南圆盘加油站路段时,因廖某醉酒后疏忽大意且在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致使其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撞到前方同方向步行的何某某,造成廖某、何某某受伤,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廖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县交警大队民警于当晚对被告人廖某的血液进行了乙醇定性定量检测,结果为:被告人廖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4.9mg/100ml,为醉酒驾驶。
到案后,鉴于廖某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何兵滔出院后护理费59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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