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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检说案】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刻不止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26 14:40:12 浏览次数: 【字体:


你知道吗?

6月——“全民禁毒宣传月”

6月3日——“虎门销烟纪念日”

6月26日——“国际禁毒日”

禁毒,从未遥远

+

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刻不止


01


案发经过

2021年9月,王某(已判刑)联系宋某某(已判刑)求购毒品,并通过微信向其转账。在收到求购需求后,宋某某便微信联系李某(已判刑),向其求购毒品,并通过微信向其转账,约定毒品交易地点。

李某随即向李某某求购毒品并向其支付毒资现金1100元,随后李某某购买了1100元的约0.4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四分之三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交给了李某。

随后,李某将毒品放在与宋某某约定的地点并告知宋某某,接着宋某某便通知王某到约定地点拿毒品。王某便到指定的地方拿到了毒品,在自己家中采取烤吸方式将毒品吸食。

截至案发当日,李某某贩卖了“冰毒”约0.4克、“麻古”四分之三粒。


02


办结情况

2023年4月,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同年5月,安乡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说案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本案中,安乡县人民检察院秉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精细审查,深挖细查,注重对关联线索的甄别审查、审核比对,通过对比微信交易记录,查清涉案人员,构建完整的证据锁链,依法从重、从严惩处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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