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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工作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12 10:19:12 浏览次数: 【字体:

——2020 4  28 日在安乡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查,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9年工作回顾

2019年,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坚守初心和使命,按照“落实、稳进、提升”的工作总基调, 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全面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各项工作取得新进步。

一、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助力“三大攻坚战”。积极推进精准脱贫。严格落实扶贫领域“两个责任”,帮助结对点村官镇合兴村、官村贫困户238户798人脱贫摘帽。发挥后盾组长单位作用,多方筹措资金50余万元,为贫困村人居环境整治、通村公路硬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帮助。加大环境资源保护力度。依法打击非法狩猎、盗伐林木等犯罪,提起公诉4件7人。落实县委工作部署,结合检察公益诉讼需要,参与巡河巡湖,督导乡镇秸秆禁烧。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批准逮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9件22人,提起公诉57依法打击强迫交易、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对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的刘某文、刘某友、严某某恶势力团伙犯罪提起公诉。通过参与“三大攻坚”行动,进一步深化了检察工作与大局密不可分的认识,强化了检察干警对社情、民意的认知,彰显检察为民情怀。

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批准逮捕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6件10人、起诉24人。更加重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依法对盗窃湖南金牛铝业有限公司财物的刘某某、曹某某案提起公诉。审慎办理涉企刑事案件,从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对凯斯机械涉嫌妨害公务的2名员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受到企业和社会各界的肯定。开展检察官走访民营企业、商会活动17次,收集意见建议20余条。

突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批准逮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8件15人,起诉745人。审查起诉尹昌秒恶势力集团、任学杰、文健恶势力团伙聚众斗殴、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故意毁财、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案。坚持“是黑恶势力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势力一个不凑数”,依法不批捕2人,不起诉5人。持续推进“打伞破网”,向有关单位移送涉黑涉恶犯罪线索1条、保护伞线索1条。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3

持续接力反腐败。依法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5件8人。对省高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原副庭长郑波诈骗、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国家知识产权局长沙代办处原处长黄晖受贿案,中国人民银行澧县支行原党组书记、行长戴作彬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行贿案,澧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龚爱平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提起公诉。

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审查起诉强奸、猥亵等严重侵害少年儿童人身权益犯罪3人。坚持“少捕慎诉”及特殊保护原则,附条件不起诉2人,相对不起诉4人,附条件不起诉期满后不起诉1人。对涉案未成年人及受害人提供心理辅导27次,提供法律援助12人次。开展“携手关爱、共护明天”检察开放日活动。11月,对3名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侦查人员、被不起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及未检办案人员分别对被不起诉人进行教育训诫,以庄重温馨的方式,教育感化未成年对象。

召开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座谈会,邀请主管教育副县长、公安、教育、文旅广体等行政部门负责人、一中、职中等十余名学校校长参加,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共同对校园暴力、校园欺凌、未成年人性侵说“不”!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4次,受教师生近3000人。

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注重治理痛点、堵点,对违反信访条例,长期缠访、闹访、越级非访,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被告人许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审查批捕并向法院提起公诉,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全力做好检察环节息诉息访工作,落实“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的承诺,办理各类来信来访14件,其中涉检信访4件,全部案件均在3个月内向信访人作出答复。加大司法救助力度,3名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发放救助金15.5万元。

二、坚守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公平正义底色

强化批捕起诉职能。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86件230人,起诉239359人。批捕故意杀人案件23人,起诉故意伤害、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20人,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70人;批准逮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96121人,起诉100192人。深入开展禁毒专项行动,共批捕66人,起诉70人。

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监督。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不批捕39人、不起诉87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5件,追捕、追诉漏犯20人,追诉漏罪12条。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1件次。

强化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纠正审判机关诉讼活动违法3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提出抗诉2件,法院改判1件,另一件正在审理中。

强化刑罚执行监督。纠正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不当情形5件次。办理控告案件7件;办理收监裁(决)审查案件1件。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2件,对确无羁押必要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11件。纠正监内监外执行违法(违规)案件10件,发出检察建议2件。

强化民事行政监督。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1件,督促行政机关不当履职2件。办理支持起诉案件20件,督促欠薪企业与农民工达成诉前和解。

三、聚焦公众关切,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共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件,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份。设立检察建议宣告室,发挥检察建议督促、协调作用,促使行政机关诉前解决问题。7月底,首次采用“公开宣告”的形式送达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完善公益诉讼工作机制,与县纪监委建立职务违法、犯罪与公益诉讼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县纪监委向我院移送公益诉讼线索6条。借助科技手段助力公益诉讼办案,首用无人机对黄山头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取水点进行拍摄取证。加大公益诉讼宣介力度,制作了公益诉讼专题宣传片。

维护“舌尖上的安全”。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活动,对生产、销售伪劣茅台酒(涉案金额高达1200余万元)的付某俊、付某超、朱某某等10人依法批准逮捕。督促行政机关对11家餐饮店铺在“美团网”上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形进行整改。

参与珊泊湖综合治理。落实省、市、县委关于珊珀湖生态修复治理工作要求,向县委积极建言启动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工作,成立专班,配合市院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

    四、深化机制改革,厚植检察事业发展根基

调整人员、机构职责。优化领导班子结构,选拔1名年轻干部进入班子,推荐青年后备干部2名;充实检察队伍,新招录公务员3名。参照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将检务保障部门调整为政治部、办公室;侦查监督部门整合到刑事检察部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为一个部门。

推进“捕诉合一”根据最高检关于推进“捕诉合一”改革要求,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由一个部门行使,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完成,202011日正式启动。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主控作用,重点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全年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结案件127件,适用认罪认罚200人;认罪认罚月平均适用率85%,量刑建议采纳率接近100%。严格执行“全覆盖、无上限”的原则,对全省首例职务犯罪(国家知识产权局长沙代办处原处长黄晖受贿案)案件和任学杰恶势力团伙犯罪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达到了惩罚犯罪、分化瓦解、教育挽救的社会治理效果。出台《关于成立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指导委员会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全年认罪认罚工作考核排位全市第一,经验在全省推介。

五、接受各界监督,不断改善检察机关形象

认真向人大报告工作。积极开展“司法公正常德行”活动,聚焦“服务民营企业”主题,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监督检察。认真组织2名检察官接受履职评议。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任免法律职务14人。

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坚持向县政协通报全年工作,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共和国建设者走进检察机关”、“检察护航民企发展”等活动,征求他们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依法公开重要案件信息2案件程序性信息656法律文书229通过检察微信、微博公众号和门户网站推送工作信息57期76条。

接受市院党组巡察。9至10月,市人民检察院党组第一巡察组进驻本院开展巡察工作,巡察反馈了本院在规范司法行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院党组成立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巡察整改任务。

各位代表,一年来县检察院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县委坚强领导,人大加强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我代表县检察院全体干警,向各位代表、同志们表示诚挚的感谢!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检察职能作用与发展大局之间尚有差距;二是检察业务工作发展不平衡,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短板明显;三是人才难进、人才难留依旧突出。对此,我们将持续发力,认真解决。

2020年工作安排

2020年,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总目标,以“抓落实、求极致”工作要求,促进检察履职能力现代化,为维护国家安全、大局稳定,促进公平正义,推动安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是抓理念转型。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机关,必须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按照做优刑事、做强民事、做实行政、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要求,实现“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发展。检察机关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大责任,要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中促成双赢多赢共赢。检察官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发挥检察主导作用,坚持少捕慎诉、疑罪从无,做到宁失不经,不伤无辜。

二是抓融入大局。充分发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能作用,坚决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治安风险。深度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同步推进“打伞破网”“打财断血”,打好扫黑除恶“收官战”。服务和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依法打击扶贫领域犯罪、破坏生态环境各类犯罪;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守护山水林田湖草,保卫蓝天碧水净土。高度重视涉民营企业案件审查工作,营造民企发展良好环境;继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是抓检察改革。按照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清单,逐项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员额退出、检察官业绩考核、内设机构改革等要求,不断增强改革的整体性、协同性。加快构建“案—件比”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倒逼提升检察办案质量、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聘请特约检察员,与审判机关交流挂职,补齐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短板。加快智慧检务建设,扎实推进信息化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努力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四是抓制度规范。强化制度意识,高度重视制度建设。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全面规范检察业务、日常工作制度。修订完善《安乡县人民检察院制度汇编》,重点健全、细化日常监督管理,推动机关内部运行精细化、标准化。进一步推进检察建议工作规范化,提升检察建议质效。建立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权力清单,合理确定检察人员职权范围。

五是抓执行效力。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制度化,把狠抓整改落实体现在执行力上。建立“督查专员”工作制度,确保党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项工作推进有条不紊,让落小落细落实成为检察干警的工作习惯。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我们将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本次大会决议,牢记使命、只争朝夕、认真“赶考”,努力交上新时代人民满意的检察答卷!

附件1

 

有 关 用 语 说 明

 

1.“四大检察”:新时代检察机关“四大检察”是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简单说:刑事检察就是,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民事检察就是,监督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行政检察就是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就是,当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 在遭到侵害时没有人提起诉讼或者有关机关怠于履职,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2.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3.“一号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失等问题,于2018年10月19日向教育部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简称“一号检察建议”)。这份检察建议是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察院名义发出的,核心内容是: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4.立案监督: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5.侦查监督:侦查监督是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实行侦查监督权,目的在于发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相互制约的作用,保证正准确合法地追究犯罪,防止和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

6.羁押必要性审查:指人民检察院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查其是否有被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7.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公益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四个最严”专项活动:“四个最严”是指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中央有关决策部署,2019年9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在全国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

10.“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即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能一体化办案机制,对应以往的捕诉分开。2019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副检察长童建明介绍最高检改革内设机构,最高检将撤销原来的侦监厅和公诉厅,实行捕诉一体的办案机制。

11.认罪认罚从宽: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12.宁失不经:不经指的是不合常法,不按既定规矩办。宁失不经的意思是,定罪有疑问时要从轻,不能从重,宁可有“不经”之失误,也不能枉杀无辜。即今日刑疑惟轻原则,这是古代中国疑罪从无的名言。

13.案-件比:是综合考量检察办案质效、司法资源投入、当事人感受的质量评价体系。“案”是指:当事人被举报、诉至或者自己主动将他人举报、诉至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立案后,这就是“案”。“件”指的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在自己相关的办案环节,在司法统计或者自己办案管理系统中,作为一个案件来统计的“案子”。不同司法机关统计的针对特定当事人的同一个“案子”,均自然地作为自己办案环节的一个或多个“案件”。

 

 

 

 

 

 

 

 

 

 

 

 

 

 

 

 

 

 

 

附件2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内设机构职责简介

 

第一检察厅(轻罪案件检察)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除第二、三、四检察厅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第二检察厅(重罪案件检察)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负责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

第三检察厅(职务犯罪检察)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第四检察厅(市场经济犯罪检察)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第五检察厅(监所社区矫正检察及司法人员犯罪侦查)

  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第六检察厅(民事检察)

  负责办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第七检察厅(行政检察)

  负责办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政申诉案件。

第八检察厅(公益诉讼检察)

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第九检察厅(未成年人犯罪检察)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十检察厅(控告申诉检察)

  负责受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五十人以下基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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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检察部(轻罪案件、重罪案件、职务犯罪、市场经济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检察)

根据监察委员会或公安机关的商请,提前介入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或刑事案件侦查;负责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开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及相关案件补充侦查;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案件,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承办其他应由本部门负责的工作和领导交办事项。

二、第二检察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

依法办理对民事行政生效裁判、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等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案件;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依法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承办其他应由本部门负责的工作和领导交办事项。

三、第三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及司法人员职务违法侦查、案件质量管理、检察委员会工作、控告申诉工作)

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监督;根据上级检察院交办,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以及按照法律法规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犯罪案件;受理控告和申诉;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等案件;负责本院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款物监管、案件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开展办案质量评查、执法状况考评;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负责法律政策适用、检察实务研究,提出司法建议;对本院制发的检察建议、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承担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承办其他应由本部门负责的工作和领导交办事项。

四、政治部(司法警察大队、机关党总支)

协助地方党委抓好本院领导班子建设;主管思想政治、机关党建、教育培训、组织人事、工资福利、考核考评奖励和宣传思想文化等工作;负责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和服务;负责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日常工作。

司法警察大队实行编队管理,主要负责机关安全保卫,依法保护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检察官依法履职的人身安全;负责押解和看管犯罪嫌疑人,送达法律文书;执行自侦案件的传唤、拘传,参与自侦案件的搜查等强制措施的执行及追捕;承办其他应由本部门负责的工作和领导交办事项。

五、办公室

    负责本院电文办理、会务组织、应急值班、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和新闻宣传等日常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本院工作部署、决策贯彻实施;起草审核文件文稿,处理检察信息;负责机关装备计划、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及综合事务保障;负责检察技术保障和智慧检务信息化建设;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及建议提案办理;承办其他应由本部门负责的工作和领导交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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