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
目录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等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1、负责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
2、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3、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4、负责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5、负责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6负责对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外执行活动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7、负责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立案侦查。
8、负责研究分析典型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防范对策,并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开展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管理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受理查询。
二、机构设置
我院共设置五个部门,分别为公诉部、诉讼监督部、检务保障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检务监管部。现实有干警40人,聘用人员25人,离退休人员38人,共计103人。全院共有5辆办案用车。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公开表格附后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安乡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收入支出决算总数是1619.77万元,去年决算数为1034.2万元。
二、关于安乡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收入决算数是1619.77万元,均为财政拨款收入,其中行政运行1086.3万元,占比为67.07%,一般行政管理事务为173.57万元,占比为10.72%,其他检察支出为359.9万元,占比为22.21%。
三、关于安乡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安乡县人民检察2017年支出决算数为1619.77万,其中基本支出为1086.3万元,占比为67.07%,项目支出为533.57万,占比为32.93%。
四、关于安乡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为1619.77万,公共安全支出为1619.77万,2016年为1034.2万元。
五、关于安乡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安乡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为1619.77万元,2016年决算数为1034.2万。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安乡人民检察院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为1619.7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为1086.3万元,项目支出为533.47万元。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为853.25万元,日常公用经费为233.05万。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安乡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为1619.77万。
六、关于安乡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安乡人民检察院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为工资福利支出为733.56万元,占支出比为45.29%,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为119.69万元,占支出比为7.39%,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救济费、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为466.53万元,占支出比为28.8%,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被装购置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和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为240万元,占支出比为14.82%,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债务利息支出60万,占支出比为3.7%。
七、关于安乡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三公”经费总额为50.4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为32万,年初预算为32万,未超支;公务接待费为18.42万元,年初预算为18.5万元,节约0.08万元,主要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俭要求。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我院无公务用车购置,无因公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开支用于国内公务接待,接待350次,共计2200人。
八、关于安乡县人民检察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无
九、其他重要事项
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本部门共有车辆5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3 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 “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存款利息收入等。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一般公共服务(类)行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五、一般公共服务(类)行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六、一般公共服务(类)行政事务(款)机关服务(项):指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七、一般公共服务(类)行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指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八、公共安全(类)司法(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用于公共安全管理的业务支出。
九、教育(类)普通教育(款)学前教育(项):指用于幼儿教育的支出。
十、教育(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指用于部门培训的支出。
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十三、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补助支出。
十四、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用于单位离休干部的住院等医疗支出。
十五、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项):用于单位离休干部的其他医疗支出。
十六、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其他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款)其他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项):用于单位干部的保健支出。
十七、农林水(类)林业(款)林业防灾减灾(项):反映林业防灾减灾方面的支出。
十八、国土海洋气象等(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地质灾害防治(项):反映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支出。
十九、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十、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二十一、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十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四、“三公”经费:指纳入省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直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五、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