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制度
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与媒体的沟通,增强我院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检务公开和司法公正,促进我院新闻宣传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闻发布应统一筹划,讲求时效性和真实性。新闻发布主题应围绕党委政府重视、媒体关注和群众关心的焦点、热点精心选择。
第三条 我院设新闻发言人4名,原则上由院副检察长担任,必要时由检察长指定其他同志担任。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一)代表我院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检察院各类工作信息和重大新闻事项,通过介绍案件与公众之间顺畅高效的信息沟通,为检察院工作的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确定新闻报道口径,接受媒体采访,审阅重大或紧急的新闻报道文稿,组织我院重大宣传报道的实施;
(三)组织、协调我院与新闻媒体之间及社会公众的关系;
(四)决定我院新闻宣传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政工室负责协助新闻发言人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根据新闻发布的要求,组织并完成我院新闻发布的具体事宜,负责拟定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起草新闻发布的有关文稿,及时汇报新闻发布工作的进展情况,收集、反馈新闻发布的社会反响。
第六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检察院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
(二)检察院重大活动阶段性成果及典型经验。
(三)司法改革的新举措、新成效。
(四)重大案件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的办理情况;人大代表、新闻媒体、廉政监督员监督的案件的办理情况。
(五)检察院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取得的成效及优秀检察官群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
(六)检察院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所取得的成效。
(七)其他有必要向社会发布的新闻事项。
第七条 新闻发布的方式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新闻发言人接受记者专访、答记者问;
(三)组织记者采访,传发新闻通稿;
(四)邀请新闻记者列席有关会议,旁听案件,跟随执行。
第八条 新闻发布的准备
(一)属于全院性工作和重大活动需要进行新闻发布的,由院领导提出或由政工室建议,经院领导批准,由政工室协助新闻发言人组织落实;
(二)属于我院各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新闻发布的,由部门提出,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提前将新闻线索报至政工室,由政工室协助新闻发言人组织落实;
(三)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原则上由新闻发言人提交院党组讨论决定。
第九条 新闻发布会的程序
(一)介绍新闻发布主题及新闻发言人;
(二)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
(三)新闻发言人或有关人员回答记者提问。
第十条 新闻发言人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必要时可邀请本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发布新闻并接受记者采访。
第十一条 新闻发言人向新闻媒体发布新闻或回答记者提问,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党的新闻宣传工作纪律,严格遵守新闻发布的基本原则,不得随意更改发布会内容,不得发布虚假新闻。
第十二条 新闻发言人和应邀出席新闻发布会的有关人员出席新闻发布会时,应着检察官制式服装,做到仪容整洁,举止端庄,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十三条 未经授权,本院任何人员不得以组织名义和公职身份擅自向媒体或公众发布检察院工作信息、相关评论或接受采访,对违规发布信息、评论或接受采访,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3月21日